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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作者:   时间:日期:2022-06-04 14:25:23   点击数:

   一、 查阅事由: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人事工作条例》的精神,凡符合下列情况的可提供查阅干部档案或有关材料:

1因对干部考察、任免、调动、聘任、审核、组织处理、入党入团、参军、出国、职级待遇、治丧等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2政法、安全、保卫等部门因侦查、审理或取证等工作,需要通过人事档案取得旁证材料的,可查阅有关材料。

3、办理社会保险、房产公证。

4、经省级单位、市政府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撰写人物传记、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

二、查借阅人员范围:

1、查借阅人事档案人员必须是党员干部。

2、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干部人事档案。

3、除人事、组织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查阅同级、上级或本部门以外人员人事档案。

三、查借阅手续:

1、校外人员查借阅人事档案需提供由单位开具的阅档介绍信,注明阅档人姓名、政治面貌、阅档原因及所阅档案的姓名、职务。

2、查阅干部人事档案,须统一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3、档案工作人员验明阅档人介绍信及证件后,请其在相应簿册上登记并将档案交其查阅。

4、归还的档案由档案工作人员检查无误后阅档人方可离开。

四.查借阅要求:

1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在阅档室内或指定地方查阅。 

2阅档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档案的安全, 不得转借他人或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3、查阅人员要爱护干部人事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批注、涂改、折叠,严禁抽换、拆散档案材料,阅档时禁止抽烟。

4、未经档案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复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允许把档案内容抄在笔记本上。取证的材料,由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后盖章,档案用毕要经管理人员检验,当面归还。

5、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借出。因特殊需要(干部死亡、办理退休允许借一次)须按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审批手续办理,并填写借出登记。借出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不得复制,限期(两周内)归还,逾期须办理续借手续。

6寒、暑假期间人事档案停止外借,已经借出的档案在放假前应一律归还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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