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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日期:2022-06-04 14:36:27   点击数:

   为加强学校人事档案管理,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组织人事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辽宁省委组织部下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人事档案工作规范,结合我校的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集

(一)收集范围:

人事档案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籍、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人事档案收集内容:

1、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2、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考察、考核大学生、干部职工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高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表、学生学年鉴定表、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参加三个月以上的理论、专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材料,定期考核材料,鉴定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等材料。
 4、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5
、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学生(学员)登记表,报考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其中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还应收集专家推荐表;博士研究生学历应收集专家推荐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须收集国家统考科目成绩合格证书复印件。国外留学学历材料须收集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及本人保存的国外学历学位材料的复印件。
  6
、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生成绩合格登记表,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业务自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转评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申请认定等材料。
  7
、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或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8
、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中学毕业生家庭情况调查表,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等材料。
  9
、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10
、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已经转正的)、入党申请书(早期或系统全面的12份)、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自传、综合性政审材料及有关的证明、考察材料,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组织意见、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事实的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记载组织意见的入党志愿书可收集归档),退党材料。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优秀团员事迹材料,退团材料。
 
3)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11
、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国家科技奖(含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团员审批(呈报)表,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登记表,立功、授勋、嘉奖、通报表扬等以及在其他工作中形成的表彰材料。
  12
、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撤销处分的有关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结论),上级批复。
  13
、干部任免、调动、军队干部转业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包括所附的考察、表现情况材料,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干部调动鉴定、组织审定的表现情况材料、考察材料;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授予军衔审批表、转业鉴定、定级定工资材料;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14
、考试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报考登记表和录用审批表,考察材料,聘用审批表和合同书,政审结论和有关证明材料,调入调出审批材料,考核考察材料,续聘、解聘和辞退材料,辞职审批材料等。
  15
、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登记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享受专家特殊津贴的呈报表,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批复材料等。
  16
、办理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因公出国人员审批表、备案表,注有出国起止时间和出国任务的批件,在国外表现情况材料或鉴定材料,因私出国审批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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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政绩材料等。
  18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有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新录用干部体检表或毕业生分配工作体检表或招生体检表(有身高、体重等较详细情况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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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丧事形成的有关材料:悼词、生平、报纸报道消息、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遗书。
  20
、其他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职工有参考价值的材料,如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本专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就业通知书、有保存价值的总结材料等。

(二)归档要求:

1、形成人事档案的部门每半年归档一次,归档时间为每年的6月中旬至7月中旬,12月中旬至1月中旬。

2、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必须保证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有形成日期。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一般不得使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确需复印件存档的,应加盖有关部门的公章。

3、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对不符合规格的归档材料,需进行剪裁或裱糊;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装订边。

4、档案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5、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同时需填写移交目录。

二、查阅

(一)查阅范围(接待查阅情况):

1、涉及当事人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复查甄别历史案件、工资待遇、职称评定、退(离)休、治丧等组织人事工作。

2、纪检、监察、公安保卫部门的人员办理案件时,需要查阅当事人档案的。

3、办理社会保险、公证。

4、经领导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可提供其履历和自传的有关部分。

5、对于一般的编写史志、亲属入党、升学、参军等情况一般不予查阅。

(二)查阅手续及要求:

1、个人查询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及人事部门或其所在部门身份证明。校外单位查询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及单位介绍信或校内接洽部门介绍信。

2、查阅档案必须按规定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

3、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原因需要借出使用时,需说明理由并办理借阅手续。借出档案必须按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4、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5、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摘记,不得拍照、复制档案内容。因个人或工作原因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批准后才能复制。

6、阅档人不得在档案材料附近抽烟、喝水等,以免损坏和污染档案材料。

 

 

附件:《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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